取保候审指的是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既尊重和保障人权又能使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刑事政策。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因此,公安机关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那么公安机关获得人员在被取保候审期间的实时位置和历史轨迹就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