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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问:
我公司已办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评批复。项目产品规模为:年产50万吨水泥稳定土、年产20万立方米混凝土隔离墩、透水砖;主要生产工艺为: 建筑垃圾→堆放、初捡→破碎→筛选→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水泥、粉煤灰→混合搅拌→水泥稳定土(产品外售);再生骨料、水泥、矿粉、粉煤灰、碎石、砂子→混合搅拌→出料→成型→混凝土隔离墩、透水砖(产品外售)。 在实际建设中,结合市场需求,我单位仅建设:建筑垃圾→堆放、初捡→破碎→筛选→再生骨料(产品外售),相应环保措施均已配套建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行,是否属于重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