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8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2023年11月13日
法释〔201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8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Powered By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