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的卢
来源︱金诺律师事务所
在微信已经成为常用实时通讯工具的今天,通过微信安排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虽然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OA系统,但是工作交流、临时沟通等,几乎都是通过邮件和微信进行的。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员工加班的有效证据吗?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和分析,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会作如下处理:
案例分析
1.如果公司认可员工提交的微信、短信内容的真实性,那么便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计算加班费。仅有聊天记录,公司不认可真实性,且无法根据聊天内容有效证明加班的,不认定存在加班事实。
【案例一】 (2016)京02民终9406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微信、短信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法院不持异议。微信及短信上显示胡某2011年至2015年期间周六、日工作的天数为44天,法定节假日为4天。结合当事人陈述情况,法院酌定胡某周六、日加班天数为2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2天,对胡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2016)京0112民初34767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其仅能提供证据复印件及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且聊天记录无法核实聊天人员的身份,无法仅根据聊天内容确认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原告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加班费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 劳动者提交了用人单位通知在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人单位无法对此提供反证,可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无法认定加班的具体时长的,法院对加班费数额酌情确定。
【案例三】 (2016)京02民终9583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王某主张的加班费,根据其提交的手机微信记录及公司认可的标准上下班时间,可以认定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根据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其加班的具体时长,故其主张加班工资5241.46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并不充分。对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将其调解意见作为判决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但王某虽未能提供具体加班时长的充分证据,亦不能忽视其加班的事实存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一审酌定1000元加班费数额较为合理,本院就该数额不持异议。
3.除微信聊天记录外,劳动者还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等进行佐证,如用人单位无法提出相应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加班需填写申请表,则需要对相关规章制度的适用和执行情况进行举证。
【案例四】 (2016)京01民终6762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认为考勤打卡记录有其他人发送或改动的可能,但未就此提出反证。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QQ聊天记录显示加班系由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能够佐证杨某关于加班情形存在的主张,故综合杨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其业已完成关于加班工资的基础举证责任。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42698.2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839.0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68.97元。
结语
综上,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单独的讨论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还不能作为存在加班事实的有效证据。如果员工能提供通知加班的聊天记录,且存在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便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提供反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公司使用微信或QQ等聊天工具通知加班成了习惯,劳动者刚好保存了这部分通知和考勤,那么微信记录作为证明加班的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所以建议HR规范公司加班审批流程,并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倒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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