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关于离婚的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几乎都会涉及聘礼返还的问题。男方多咨询如何退还聘礼,女方多咨询如何能不退还聘礼。那么古人离婚是怎么退还聘礼的呢?
古代有婚约制度。根据《礼记》记载自西周开始结婚就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合法的婚姻必须经过六道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故又称“六礼”。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中国几千年,直到现在虽然婚礼形式千变万化法律上也不执行婚约制度,但在民间结婚仍在形式上遵循此六道程序。其中,纳征是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在古代,男方交付聘礼是婚礼的重要环节,一旦女方家收了男方家聘礼此后又悔婚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唐朝的《唐律》规定,若已报婚书,则男方自毁的无罪,但男方不能要求退还聘礼。不过,女方如果悔婚,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明朝的《明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一方有奸盗行为,那么另一方有权悔婚,过错方如果已付聘礼的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是接受聘礼的一方过错,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聘礼;同时,还规定奸盗行为要受刑事惩罚。到了清朝,《清律》规定有奸盗行为,无过错方可以悔婚,聘礼的退还处理规定与《明律》基本相同,但取消了刑事惩罚制度(说明:这里仅只还没结婚的,结了婚的有奸盗行为仍需受刑事惩罚)。此外,《清律》还规定,男方下落不明满三年的,经过官方确认后女方可以改嫁,所收聘礼不须要归还。
我国古代法律基本上形成了给付聘礼的一方过错导致不能结婚的,无权要求收回聘礼,收受聘礼一方过错导致不能结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聘礼的解除婚约制度。这种制度与现代婚姻法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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